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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的特点
发布日期:2008-2-13 打印 关闭窗口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设联合管理委员会。公司制创投企业设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组成由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予以约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代表投资者管理创投企业。

  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下设经营管理机构,根据创投企业的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权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联合
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投资决策。

  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应具有创业投资业的从业经验,且无违规操作记录;审批机构要求的与经营管理资格有关的其他条件。

  经营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以下事项:经授权的重大投资活动;中期、年度业绩报告和财务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事项。

  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可以不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而将该创投企业的日常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是内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也可以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此情形下,该创投企业与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签订管理合同,约定创投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该管理合同应经全体投资者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 

 
发布日期:2008-2-13 打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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